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貳、目的:為加強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
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參、計畫內容: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學齡前未滿七歲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
學之發展遲緩兒童。所謂發展遲緩兒童係指認知發展、生理發展、
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異常或可
預期會有發展異常之情形,而需要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特殊兒童。
(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持有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
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發展遲緩證明書者(限六個月內開立者)
。
(三)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且未領取本府其他相關補助者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托育養護補助等)
二、補助項目:
(一)認知學習。
(二)物理治療。
(三)職能治療。
(四)語言治療。
(五)親職教育─專業諮詢評估。
(六)其他。
三、補助費用:
(一)療育費用: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至行政院衛生署或本府認可之早期
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經本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或立案身心障礙療育
機構或醫療機構等接受治療或早期療育等相關訓練。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以十次
為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2.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壹幣五百元,每月最多以六次為
限,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以實報實銷方式擇優
申請。
(二)交通費用:於臺灣醫療機構(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
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所作治療或早療訓練。可申
請交通補助費(檢具醫療單據申請)。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乙次(最高補助
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每年最多以六次為限;由兒童父母、養
父母或監護人陪同診療者(限一人)每次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之半
價(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乙次(最高補助金
額為新臺幣三千元),每年最高以四次為限;由兒童父母、養父
母或監護人陪同診療者(限一人)每次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之半價
(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肆、申請方式:
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檢具下列
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含申請書及領據)(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發展遲緩證明書(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
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醫生之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檢具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專業治療師所開立之收費證明。
五、公、私立醫院、診所所開立之收據(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
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門診所開立收據始可申請),
及治療證明單。
六、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七、申請時間以月為單位,於治療日期起算三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已申請過之月份,不論次數是否已達核定次數,均不再接受第二
次申請)。
八、受理申請單位:
(一)在本縣接受療育者將申請文件送達金門縣早期療育聯合服務中心:
金門縣金湖鎮中正路一之一號一樓)。
(二)在臺灣接受療育者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府社會局社會行政課:金門縣
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
九、補助方式:申請療育補助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府逕撥申請人金融機構
帳戶。(備註:不符合者,由本府社會局函覆退件)
伍、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
發潛能的效果,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陸、經費來源:由內政部兒童局補助款及本府社會福利基金項下列支(惟
於預算額度內執行,如補助款及預算用完,即停止受理申請)。
柒、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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