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 及行政救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係考量違規人之違規次數,判決刑度及情節輕重等因素訂定, 其詳細規定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