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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本府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促進社區永續發展、加強社區意識之提升、凝聚社區居民向
    心力、發揮社區居民自動、自發與互助觀念、結合社區內、外資源,
    營造健康、福利化社區願景,並以著重社區自助而後人助之基本精神
    ,輔導社區興建活動休閒中心,充實社區硬體設施設備使用空間,提
    供社區興辦各項成長研習與福利服務事項推動及集會結社之處所,特
    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

三、補助對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惟同一單位已接
    受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前項申請單位之會務、財務未依推動社區業務評鑑項目(如附件一)
    辦理完竣者,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標準:
  (一)依本府年度預算額度,並就申請計畫內容、工程設計、執行能力
        、經費概算需求表及業務推動情形,成立評審小組辦理資料審查
        (必要時辦理實地考核),同時通知申請單位及鄉鎮主管機關派
        員列席報告說明,經審核後,於審查評分表(如附件二)擬具審
        查意見並簽章,符合要件者,依左列原則補助之:
        1.八十分以上者,依經費需求概算數額,補助百分之三十,並由
          社區自籌經費百分之七十,但最高以補助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整。
        2.七十分以上、八十分以下者,依經費需求概算數額,補助百分
          之二十五,並由社區自籌經費百分之七十五,但最高以補助新
          臺幣貳佰萬元整。
        3.六十分以上、七十分以下者,依經費需求概算數額,補助百分
          之二十,並由社區自籌經費百分之八十,但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壹佰伍拾萬元整。
        4.六十分以下者,不予以補助。
  (二)補助金額以民間自行籌集之資金為限。
  (三)補助金額計算基準以「結算總價」方式計算之,且不得超過各原
        則補助最高額度。

五、申請程序:
  (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向所屬鄉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
        規定者,函送本府核辦。
  (二)鄉鎮公所函送補助案件時,應填具申請彙整表(如附件三),連
        同申請單位應備文件函送本府。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五)。
        1.申請補助建造(指新建、改建、增建或增修或修繕,以下同)
          ,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需求評估(含轄區內同
          性質機構分布、容量、目前及未來供需狀況及急迫性,與基地
          鄰近地區發展狀況、地形、公共設施、交通、以往天然災害情
          形等。)、工程施工進度、營運計畫、人員配置、具體回饋計
          畫或措施(含地方政府轉介之照顧服務對象)、經費概算(應
          包含營繕工程每平方公尺成本單價)、經費來源、公共安全計
          畫或公共安全改善計畫等項。
        2.前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
          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閞資料)等項。
  (三)社區會務、財務評鑑項目檔案資料(由申請單位依式建檔送審)
        。
  (四)依規定應編列自籌款案件,應附自籌款證明(如主管機關證明、
        最近三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申請建造建物補助者,
        自籌款非經工程發包完成後不得支用,並應併附金融機構存款餘
        額查詢同意書,以利本府查核。
  (五)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申請補助新建、改建或增建建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建物基地位置圖。
         (2)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包括標示、所有權
            及他項權利部分)。
         (3)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地籍圖謄本。
         (4)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以自有土地為限。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者,得檢附接受補助即移轉土地所有權於法人之切結書。但
            前經奉准撥用公有土地或經本部、地方政府核准租用國營事
            業土地籌設社會福利機構者不在此限。),如為非都市土地
            涉及變更編定者應同時檢附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
         (5)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附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
            明。
         (6)建物配置圖及相關各層平面圖、立面圖。
         (7)工程造價概算。
         (8)原建物所有權狀及使用執照影本(新建者免附)。
         (9)如屬山坡地,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三章第
            二百六十二條等規定,查明非屬不得開發建築之地區,並依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基地調查
            資料。
        2.申請補助修繕建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修繕工程書圖及工程概算。
         (3)合法房屋證明或原核發使用執照影本。
        3.申請補助改建、增建或修繕建物者,應另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
          格證明文件。
        4.申請補助購置建物者,應檢附建物位置圖、土地、建物所有權
          狀、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及使用執照影本。
        5.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
          符。

七、審查作業:
  (一)鄉鎮公所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計畫,並擬具審核意見,其重點如
        下:
        1.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2.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3.符合申請補助項目。
        4.該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5.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6.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
        7.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8.申請補助計畫未符前七目之一規定者,不得函報本府。但未符
          第六目者,經審查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本府複審:
        1.成立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成員分別由民政局、
          工務局、政風室(派員兼任)、社會局局長、社會行政課課長
          共同組成。
        2.評審小組對各鄉鎮公所所轄興建完成建物是否完成產權登記,
          建物管理單位是否完整資料之建置?財產帳應如何列示等,應
          明確規範說明,同時對活動中心管理單位有無訂定相關社區活
          動中心使用管理規章等,納入評審事項。

八、財物處理:
  (一)補助款之撥付:申請補助計畫經本府核定其計畫編號及補助金額
        、補助項目後,由本府填具金門縣政府000年度推展社會福利
        服務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格式如附件六),補助款由核轉機關
        依工程完工進度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七十五及完工總驗收合格
        等四期支付,並應分別填具領款收據及分批(期)付款表,函報
        本府撥款;請款時應註明專戶帳號。惟最後一期補助款項之撥付
        ,除需經總驗收合格外,並應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同意付清,至
        於其他收入則於支付最後一期補助款時予以抵扣。
  (二)補助款之執行:
        1.接受本府補助之社區發展協會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
          所規定之適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核轉補助案件之機關對於受補助單位計畫之執行應負監督之責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案件,其監督內容包括監督受補助單位辦
          理該法第四條所定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
          該法規定,並行使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
          。
        2.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
          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
          詳述理由,層報本府核准後方得辦理。
        3.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5.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
        6.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7.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8.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
          補(捐)助比例繳回。
        9.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
          補(捐)助比例繳回。
       10.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11.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即將經費
          繳回本府。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於年
          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填具金門縣政府00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補助經費保留申請表(如附件七)報經本府核准保留者,得繼
          續執行;如未辦理保留即應繳回補助款。
       12.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
          自籌經費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
          回差額。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
          他支用證明。

九、督導考核
  (一)各鄉鎮公所應輔導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核銷時,應製作執行概
        況考核表,並註記目前辦理情形及執行進步。
  (二)本府對補助案件,隨時辦理抽查,以了解計畫執行情形。
  (三)考核內容,參照內政部督導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執行情形考核項目
        辦理。

十、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核補用罄後,即停止補助。

十一、本作業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