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對旅臺各金門同鄉會評核及獎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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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解各旅臺同鄉會年度對轄區內金門鄉親服務發展工作成效,希藉
    評核工作深入了解與溝通,從中發掘優良同鄉會予以獎勵及表揚,並
    彙整同鄉會發展之困難與瓶頸,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業
    務施政依據,以落實服務旅臺鄉親及業務費獎助之參據,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以旅臺金門鄉親向臺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立案之同鄉會,且
    至評核當年12月31日止立案已滿半年並已成立者為評核對象。但本要
    點實施前已接受本府補助(或已立案)之宗親會、協進會、事務會及
    協會或經本府認定之社會團體不在此限。
    本要點實施後,臺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兩個以上同鄉會者,僅予
    補助評核一個同鄉會為原則。但升格直轄市前立案者除外。

三、本要點所稱業務費獎助之主管單位為本府社會局,旅臺金門同鄉會價
    配三節家戶配酒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局。

四、設立評核委員會 5至 7人擔任評核工作,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其他
    委員由社會局、主計室、財政局、行政室及研考室等組成。

五、評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詳如附表)
  (一)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收支之編列及執行(呈報立案主管機關核准
        之年度經費收支預、決算表),佔10分。
  (二)本府獎助業務經費及家戶配酒之運用、使用情況及執行成果,佔
        25分。
  (三)會務運作及鄉親服務業務之推展情形(金門鄉親且不限會員),
        佔25分。
  (四)辦理專案與有關方案之推動及績效(如配合本府舉辦之活動及連
        續假期於機場設置鄉親服務臺等事宜),佔15分。
  (五)辦理資源運用、自創工作及業務整合績效(如主動赴各教療養院
        等機構關懷鄉親及獲知鄉親遭遇急難適時訪視,並給予支援性服
        務),佔10分。
  (六)經立案機關核備之會員及鄉親人數,佔15分。如附評分原則評分
        原則及配酒基準:
        ┌───────────┬────┬─────────┐
        │會員及鄉親人數        │評分標準│配酒基準(節)    │
        ├───────────┼────┼─────────┤
        │500人以上             │15分    │80打              │
        ├───────────┼────┼─────────┤
        │201人至499人          │10分    │60打              │
        ├───────────┼────┼─────────┤
        │200人以下             │5分     │40打              │
        └───────────┴────┴─────────┘

六、評核方式如下:
  (一)每年度一次。
  (二)各同鄉會依工作績效評核表所列考核項目相關資料按序整理,於
        年度 1月31日前函送本府彙辦。如未按時提報者,本府停止相關
        補助一年。

七、評核成績計算與等級評定:
  (一)按年度工作項目逐項評分,各項積分之和為該會總積分。
  (二)成績評定區分:
        1. A等:91分~ 100分。
        2. B等:81分~90分。
        3. C等:71分~80分。
        4. D等:≦70分。

八、經費獎助等級:依評核結果列為核定次一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
  (一)評核成績總積分為 A等者,其獎助業務費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評核成績總積分為 B等者,其獎助業務費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三)評核成績總積分為 C等者,其獎助業務費每月新臺幣六千元。
  (四)評核成績總積分為 D等者,不予獎助業務費用。

九、評核成績列為價配三節家戶配酒之依據。

十、本獎助同鄉會活動業務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預算僑胞鄉親工作-
    獎補助費項下支應;另辦理評核所需各項經費由僑胞鄉親工作-業務
    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