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旅行社包機擴增航空運能,爭取
旅客來金門旅遊,拓展金門地區觀光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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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期間:即日起至 105年12月31日止(視經費核定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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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助對象:指營業處所位於金門,且為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以
下簡稱公會)所屬會員,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之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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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係指由旅行社向航空公司租包
非定期航班飛機載運旅遊團體來金門旅遊,且須在金門地區停留住宿
一夜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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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助項目及標準
(一)境內包機
1.春節期間( 105年 2月 8、 9、10日):同一行程每人最高獎
助搭乘旅行社包機費用新臺幣捌佰元。
2.常態性(非春節期間):同一行程每人最高獎助搭乘旅行社包
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境外包機
1.包機費用之獎助,以每來回架次申請,獎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計
算;每架次包機,客座數高於 140座,旅客數未達 100人者,
不予獎助。客座數 140座以下,載客率達七成者,得依旅客數
比例核給。
(1)非大陸地區之包機,獎助額度每來回架次新台幣20萬元。
(2)大陸地區之包機,獎助額度每來回架次新台幣14萬元。
(3)以包機一架次搭配定期航班者,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上
開規定額度二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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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旅行社應於預定包機招攬旅客來金旅遊前,先向公會提出旅遊團體人
數、預定來金旅遊日期等需求,由公會協調各旅行社旅遊團體包機航
班以增加載客率,經公會審核後於旅遊團體來金前一個星期函轉下列
文件向本府申請獎助(依申請順序核定):
(一)獎助申請表(附件一)。
(二)旅行社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旅行社登記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旅遊團體行程安排(含住宿安排)說明文件。
(五)預計來金門之旅遊團體名冊(含姓名、國籍、身分證字號、護照
或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等資料)(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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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程序
(一)公會於旅遊團體來金前一個星期函轉旅行社申請之文件,由本府
視個別情形採書面或召開會議審查之。審查結果,由本府復知公
會及旅行社知照。
(二)旅行社未能於預定抵達日抵達、或更改住宿地點時,均應以書面
向本府說明理由,經本府認可者維持獎助,未經本府認可者取消
獎助;如逾預定抵達日未抵達且未以書面向本府說明理由者,視
為放棄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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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助經費結報應備文件:
旅行社應於旅遊團體離開金門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核撥
,逾期者不予補助:
(一)請撥獎助經費申請表(附件二)。
(二)受領獎助經費統一發票或領據(附件四)。
(三)租包飛機證明文件。
(四)航空公司出具之艙單(內應含機型航班實際起飛時間及人數)。
(五)實際行程(含住宿安排)說明文件。
(六)住宿合法住宿設施經費支出憑證影本及旅宿業通報表(應由住宿
設施蓋章確認)。
(七)實際來金門之旅遊團體名冊(附件三)。
(八)相關支出憑證結報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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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助查核
(一)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方式查核,查核時應就其申請
旅客來金人數及實際入住住宿合法住宿設施點等資料,詳實核對
是否確實依原申請計畫執行,並請旅行社提供旅遊人數及飛機包
租航班數據,做為衡量評估依據。
(二)經查如有不符原申請計畫者,不予補助。或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
之證明、憑證、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補助之金額,
並自發現日起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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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獎助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
(二)獎助經費之總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年度預算用罄時,將視
情形檢討再覓經費繼續執行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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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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