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105年度獎助旅行社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旅行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旅行社包機擴增航空運能,爭取
    旅客來金門旅遊,拓展金門地區觀光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即日起至 105年12月31日止(視經費核定情形辦理)。

三、獎助對象:指營業處所位於金門,且為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以
    下簡稱公會)所屬會員,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之旅行社。

四、本要點所稱「包機招攬旅客來金門」:係指由旅行社向航空公司租包
    非定期航班飛機載運旅遊團體來金門旅遊,且須在金門地區停留住宿
    一夜以上者。

五、獎助項目及標準
  (一)境內包機
        1.春節期間( 105年 2月 8、 9、10日):同一行程每人最高獎
          助搭乘旅行社包機費用新臺幣捌佰元。
        2.常態性(非春節期間):同一行程每人最高獎助搭乘旅行社包
          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境外包機
        1.包機費用之獎助,以每來回架次申請,獎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計
          算;每架次包機,客座數高於 140座,旅客數未達 100人者,
          不予獎助。客座數 140座以下,載客率達七成者,得依旅客數
          比例核給。
         (1)非大陸地區之包機,獎助額度每來回架次新台幣20萬元。
         (2)大陸地區之包機,獎助額度每來回架次新台幣14萬元。
         (3)以包機一架次搭配定期航班者,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上
            開規定額度二分之一計算。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旅行社應於預定包機招攬旅客來金旅遊前,先向公會提出旅遊團體人
    數、預定來金旅遊日期等需求,由公會協調各旅行社旅遊團體包機航
    班以增加載客率,經公會審核後於旅遊團體來金前一個星期函轉下列
    文件向本府申請獎助(依申請順序核定):
  (一)獎助申請表(附件一)。
  (二)旅行社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旅行社登記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旅遊團體行程安排(含住宿安排)說明文件。
  (五)預計來金門之旅遊團體名冊(含姓名、國籍、身分證字號、護照
        或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等資料)(附件三)
        。

七、審查作業程序
  (一)公會於旅遊團體來金前一個星期函轉旅行社申請之文件,由本府
        視個別情形採書面或召開會議審查之。審查結果,由本府復知公
        會及旅行社知照。
  (二)旅行社未能於預定抵達日抵達、或更改住宿地點時,均應以書面
        向本府說明理由,經本府認可者維持獎助,未經本府認可者取消
        獎助;如逾預定抵達日未抵達且未以書面向本府說明理由者,視
        為放棄獎助。

八、獎助經費結報應備文件:
    旅行社應於旅遊團體離開金門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核撥
    ,逾期者不予補助:
  (一)請撥獎助經費申請表(附件二)。
  (二)受領獎助經費統一發票或領據(附件四)。
  (三)租包飛機證明文件。
  (四)航空公司出具之艙單(內應含機型航班實際起飛時間及人數)。
  (五)實際行程(含住宿安排)說明文件。
  (六)住宿合法住宿設施經費支出憑證影本及旅宿業通報表(應由住宿
        設施蓋章確認)。
  (七)實際來金門之旅遊團體名冊(附件三)。
  (八)相關支出憑證結報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九、獎助查核
  (一)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方式查核,查核時應就其申請
        旅客來金人數及實際入住住宿合法住宿設施點等資料,詳實核對
        是否確實依原申請計畫執行,並請旅行社提供旅遊人數及飛機包
        租航班數據,做為衡量評估依據。
  (二)經查如有不符原申請計畫者,不予補助。或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
        之證明、憑證、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補助之金額,
        並自發現日起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十、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獎助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
  (二)獎助經費之總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年度預算用罄時,將視
        情形檢討再覓經費繼續執行之可行性。

十一、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