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空難災害處理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8月20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行政院八十三年八月四日台八十三內字第三0二五二號函送「災害
      防救方案」。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標準四(八八)字第一三
      三0三號函辦理。

貳、任務:
    為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本縣成立「金門縣空難災害處理中心」,
    任務如左:
(一)整合各有關機關,依「災害防救方案」實施災害應變措施。
(二)執行處理空難災害之應變措施。
(三)在空難災害區域內需要迅速適當實施災應措施時,對有關機關首長
      及機關做必要之指示。

參、組織:
(一)金門縣空難災害處理中心組織圖:如附表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其他成員所組成
      ;指揮官係由縣長擔任,副指揮官由副縣長及主任秘書擔任,執行
      官由警察局局長擔任。其他成員除執行本機關與災害有關事項外,
      並與其他關係局、處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
      施,並向指揮官報告防救腹案、搶救情形及善後處理情況。
(三)各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金門縣空難災害處理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
      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
      使。
(四)本縣空難災害處理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機關及事業單位應
      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處理中心所交付災害防
      救之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肆、成立、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於本縣行政區域內機場外發生空難事件時,應報請縣長
      成立。
(二)撤除時機:縣長指示撤除或由警察局向縣長報告後撤除。

伍、作業方式:
(一)本縣空難災害處理中心設於警察局,現場成立臨時指揮所,辦理空
      難災害防救事宜
(二)奉  縣長或本縣防災會報指示,本縣立即依「金門縣空難災害處理
      中心」成員名冊緊急召集成立處理中心。
(三)本縣空難災害處理中心成立或撤除時,立即報告中央災害處理中(
      設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並通知各參與編組作業機關進駐或撤除
      處理中心作業。
(四)通知各參與編組作業機關成員參加處理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
      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準備
      情形,指示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五)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
      告執行情形,副知警察局。
(六)本縣空難災害處理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
      理,相關編組單位應就災情及處理情形提報書面資料整理後,送警
      察局彙整。
(七)本中心各編組名冊暨各相關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均應保持常新,如有
      變動報警察局更新。

陸、作業單位權責:
(一)警察局
      1.消防隊:
       (1)本縣空難災害處理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項。
       (3)處理本中心之召開及決議之執行事項。
       (4)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協調事項。
       (5)空難搶救、傷患救護及人命救助等事項。
       (6)協助受災地區調查及疏散執行事項。
       (7)協助災情查報事項。
       (8)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保民課:
       (1)災區警戒處理事宜。
       (2)國軍支援之申請事項。
      3.行政課:
        災區涉外空難事故處理事宜。
      4.刑警隊:
        災區治安維護、罹難者辦認及報請相驗事項。
      5.交通隊:
        災區治安交通秩序之維護及交通狀況之查報事項。
(二)建設局
      1.電力、電託、瓦斯等維生系統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2.災區缺水之協調及交通運輸之維護事項。
      3.救災物資(各項建材及民生必須品)之供應、調節事項。
      4.災民疏散之接運事項。
      5.其他有關運輸之維護事項。
      6.空難引發建築物及公共工程災害之搶救並聯繫公路緊急搶修事項
        。
      7.受災建築物之鑑定事項。
      8.工程搶修機具儲備、運用、支援事項。
      9.其他有關災情搶修事項。
(三)民政局
      1.指揮轄區鄉鎮公所勘查統計民間災情、災民集結及收容事項。
      2.辦理救濟事項。
      3.其他有關勘查事項。
      4.提供災民救濟及救濟物資之籌備儲存事項。
      5.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6.其他有關災民救濟事項。
(四)衛生局
      1.於空難現場成立醫療站,負責傷患現場救護及護送就醫。
      2.聯絡各責任醫院,執行大量傷患緊急醫護及處理工作。
      3.空難附近急救醫療器材、藥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4.災區防疫。
      5.其他有關災民醫護事項。
      6.災區公共環境清理及消毒清潔事項。
      7.對死者屍體之辦認。
      8.其他有關清潔事項。
(五)秘書室
      1.防救災害措施之宣導事項。
      2.負責撰寫新聞稿報導災情及澄清謠言事項。
      3.新聞從業人員接待事項。
      4.其他有關新聞發佈事項。
(六)金門防衛司令部
      1.聯繫國軍支援搶救事項。
      2.軍事單位災情搜救彙整。
(七)金門航空站
      1.空難事件之通知。
      2.協助空難搶救及與事故航空公司連繫事項。
      3.協調失事航空公司辦理旅客名單查詢,引導罹難者家屬認屍、慰
        問及善後事宜。
      4.負責空難救護工具、運用、供給及罹難死者停屍處所之規劃、安
        排等行政支援事項。
      5.其他有關空難災害防救之協調事項。
(八)航警局台北分局金門分駐所
      1.協助維持空難現場秩序及安全。
      2.協助空難搶救及與事故航空公司連繫事項。
      3.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協調事項。
(九)中華電信公司金門區營運處
      1.電信系統緊急搶修事項。
      2.建立臨時通信系統支援救助、救濟事項。
(十)台電公司金門區營運處
      1.電力系統緊急搶修事項。
      2.有關電力災情查報事項。

柒、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從優核實敘獎。

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玖、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