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少年輔導委員會實習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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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實習學生以實
    際工作整合理論與實務,協助學校完成專業教育,並增進實習學生對
    少年犯罪防治工作之瞭解與體認,特訂定本規定。

二、實習生資格:各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三年級以上學生。

三、實習生名額:暑期及期中實習,各為二名。

四、申請時間:
  (一)暑期實習:申請期限至每年 4月15日止。
  (二)期中實習:上學期申請期限至每年 5月15日止,下學期申請期限
        至每年12月15日止。

五、申請方式:
  (一)請學校具函申請,並附上學生申請表、自傳及實習計畫。
  (二)本會將於申請截止日後三週內進行實習生之面談,確認後通知錄
        取結果。

六、實習督導資格:由本會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
    且至少有 2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之輔導員為實習督導。

七、實習時間:
  (一)期中實習:每週至少實習八小時,一學期以15週計算。
  (二)暑期實習:依本會上班時間,並配合本會特殊需要進行實習,原
        則上每週實習40小時,共計 280小時。

八、實習內容:
  (一)瞭解本會行政體系運作及相關法令規範。
  (二)瞭解本會各項業務及組織架構。
  (三)旁聽個案晤談並練習撰寫個案紀錄。
  (四)瞭解本會所服務的對象群並先行分析對象群特色。
  (五)瞭解本會所服務的區域犯罪特性,並試做分析。
  (六)本會曾辦理之活動瞭解及草擬活動計畫。
  (七)瞭解本會公文流程並草擬公文及新聞稿。
  (八)參與各項相關的會議及座談會。
  (九)參與並協助本會所辦理之活動。
  (十)其他督導交辦事宜。

九、實習生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實習生應修過:(若未修過則應於實習期間提出書面或口頭讀書
        報告)社會工作概論、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發展、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少年犯罪或學校社會工作或少年福利服務
        。
  (二)在實習前提出實習計畫,並與實習督導討論後擬定當次實習計畫
        。
  (三)實習期間每週繳交週實習報告(含期中及暑期),並於實習結束
        後三週內繳交實習總報告。
  (四)實習期間應依規定撰寫各項紀錄及報告。
  (五)實習期間不遲到早退,請假必須主動告知實習督導,並擇日補班
        ,無故缺席達二次者取消實習資格。
  (六)實習生應自行負責往返本會之交通工具或費用,以及食宿、保險
        等費用。
  (七)謹守專業倫理。對於因實習而知悉之他人秘密,不得洩漏。

十、實習考核評分:依申請學校評分方式辦理。

十一、實習作業:含實習計畫、實習週誌、實習總報告、其他學校及實習
      督導所規定之各項紀錄報告。

十二、本會實習督導應注意事項:
    (一)與實習生先進行實習面談。
    (二)協助實習生訂定實習計畫。
    (三)指導、示範、說明並解答實習生所碰到之各項問題。
    (四)考核實習生各項紀錄報告及整體表現,並隨時給予回饋。
    (五)考核實習成績。

十三、有關實習內容及範圍,由學校及本會共同協調適時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