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所屬地政機關測工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2年5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縣地政機關測工素質,增進工
    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機關係指本府所屬金門縣地政事務所。

三、本縣地政機關測工之管理,除依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編」之規定
    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測工,係指地政機關編制內辦理測量之測工,其管理係指
    測工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五、測工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之業
    務單位主辦。測工之編制、福利、待遇、退職、撫卹等事項,由僱用
    機關之人事單位主辦。

六、新僱測工之遴用,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最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
  (四)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者。
  (五)經測量訓練二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六)男性、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新僱測工之遴用,除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
    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技士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
    格者,予以僱用。新僱測工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一經查覺即予解僱,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七、在地政機關充任臨時測工或相當職務,實際從事協助測量工作,具有
    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並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一)(二)(三)(四
    )(五)(六)款規定者,得優先予以遴用,並免予試用。

八、測工應辦理測量內外業工作,並接受技士、技佐之指揮,技士、技佐
    並應按月提出測工之考核報告,供測工年終考核之參考。

九、測工之工作職責如左:
  (一)測量內業: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繕寫、地
        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
        地籍圖膳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測量
        儀器之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及土地複丈圖、連絡圖
        、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座標、土地、建
        物面積計算、地籍藍曬底圖訂正、地籍圖複照複製暨測量內業事
        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
        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理、障礙物清除、量距、暨菱鏡或
        標桿、選點、埋設界標、記簿及辦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
        暨其他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十、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工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以激勵
    工作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自行核定之。

十一、測工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
      予以解僱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十二、地政機關編制內測工,除依規定參加選派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由
      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其上級主管單位並應定期
      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供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