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
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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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管理機關為本縣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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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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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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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時後。
經本府公告之年節或特殊節慶之期間,得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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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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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施放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
般爆竹煙火應對空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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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空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
要點相關規定。
二、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應年滿十二歲
。
(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施放前目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
前項第二款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年齡之限制,產品標示如有更
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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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至第五條有關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時間及種類之限制,經向本
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申請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
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
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管理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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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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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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