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級機關、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活動時應分年採取紙錢集中燃燒
及減少燃放一般爆竹煙火。
本縣宗教場所使用紙錢應分年依規定減少使用量或採取紙錢集中燃燒。但
設有環保金爐者不在此限。
前項分年減少使用、紙錢集中燃燒及環保金爐等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