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縣公、私有或本縣轄區內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改建及增建建築物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依規模分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二、本府指定特定地區之公有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取得鑽石級以上
    綠建築標章。
前項新建建築物應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領得
綠建築標章。
第一項之分級及一定規模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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