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組織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藝文推廣科:掌理文化政策及法規研擬、社區文化活動策劃、文化
      人力資源整合及管理、規劃充實鄉鎮展演設施、義工組訓、公共藝
      術規劃審議、藝術人材培育與獎勵、國際文化交流、藝術活動策劃
      、藝術團體扶植與輔導等事項。
  二、圖書資訊科:掌理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規劃輔導、建置圖書資訊網
      路中心、圖書館利用教育推廣、推動終身學習教育、圖書館自動化
      、公共資料庫、出版各項書刊等事項。
  三、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文獻、歷史建築、傳統建築聚落之保存與
      再生利用、文化史料採集整理出版、民俗文物調查研究及保存、文
      化資產人才培育獎勵、史蹟源流研究推廣、世界遺產文化之規劃與
      推展等事項。
  四、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研考、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工友管
      理、基金會輔導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本局置副局長、科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本局為辦理特定業務,設所屬二級機關,並受本局督導;其組織規程另
  定之。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