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列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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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公路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
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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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機車登記檢驗及核發牌照事項。
二、汽機車駕駛人與技工考驗及執照核發事項。
三、交通巡邏稽查、違規處理、交通安全教育、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及
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等事項。
四、代徵汽車燃料使用管理費及管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項。
五、其他有關汽車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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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技士、課員、技術員、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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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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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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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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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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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定之,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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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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