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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連江縣馬祖酒廠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廠務 ,置副廠長,承廠長之命,襄理廠務,置副廠長,襄助廠務並兼課長負責 內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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