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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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兼受內政部消防署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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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課、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課: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之
處理、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防火管理人
之管理與組訓事項、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課程教材
、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事項。
二、防災搶救課: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
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
管理與運用、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
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
之聯繫、協調事項、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
明之核發事項。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
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之統計與資訊、通訊業務處理事項、研考、
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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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課長、主任、課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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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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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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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轄區特性,設南竿、北竿、東引、莒光分隊,所需人員由本本局
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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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警察官等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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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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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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