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廠務
,置副廠長,襄助廠務並兼課長負責內部管理。

本廠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掌理有關總務、營(修)繕、水電、財產、文書、出納、員
    工福利事宜籌辦、勞工保險、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課之事項。
二、物料課:掌管有關原(燃)料、包裝品申購、設計、成品接收、採購
    原物料、包裝品及酒類銷售等事項。
三、生產課:掌理有關製麴釀酒技術指導監督、原(物)料請領、成品檢
    定、工場人力運用管理、機械工場內零星修繕維護等事項。

本廠置分廠主任、課長、課員、技士、技佐、技術員、倉庫管理員、辦事
員、書記。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廠於東引地區設東引分廠,辦理酒類生產相關事宜。東引分廠置主任,
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自治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廠得視生產業務需要,得僱用技工、生產工若干人,其員額照年度生產
計畫所需人力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准後僱用之。

本廠為推行廠務,得由廠長召開廠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訂之。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