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種類, 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 、數量、種類、安全注意事項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