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福建省連江縣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處理全縣稅捐稽徵業務。

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兼受上級財政主管機關指揮監督,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處置秘書、稅務員、助理員。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員,由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兼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本處為推行處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溯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