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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9日
制定依據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中華民國93年4月7日
第一百十四條
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選舉投票日之翌日止,國家安全局應協同有 關機關掌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安全維護事項; 其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由國家安全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