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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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
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向促轉會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促轉會應作成
紀錄。
促轉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並經
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移歸政治檔案以原件為原則。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
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除本條例
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2. 政治檔案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
簡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
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
成紀錄。
促轉會應將前項審定結果通知相關機關。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之政治檔案,其審定及指定移歸國家檔案
相關事宜,於促轉會依法解散後,由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審定事項得邀集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為之。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