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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公民投票法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第三十五條(以強暴脅迫等方法妨害公民投票案之處罰)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 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