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指揮辦理 全國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選舉總事務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指揮辦理 全國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選舉總事務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