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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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077年03月11日
  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指揮辦理
  全國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選舉總事務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036年12月25日
  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指揮辦理
  全國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選舉總事務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