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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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土地法 中華民國090年10月31日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鑒於國際經濟自由化之潮流,為有效運用國外資金,提升國家整體
      土地資源之開發及利用,爰增訂第一項第八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