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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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8日

制定依據

1. 不動產估價師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2日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
  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五年;五年期滿後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
  本法開業者,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有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
  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
  公司或商號於本法施行前已登記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五年內應辦理解散或變更登記停止經營是項業務,五年期滿即由該
  管登記機關撤銷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
  營不動產估價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