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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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試辦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土地登記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
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
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
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
之。
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
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之。
〔立法理由〕
現行跨域登記服務,僅限同一直轄市、縣(市)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
,為使民眾可就近選擇於全國任一登記機關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不受不動
產所在轄區限制,爰推動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提升地
政機關為民服務品質,故增訂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