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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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06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073年11月07日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
  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
  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
  前項列舉事項經審查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
  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
  項應予認可。
  預審辦法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
  增訂建造執照預審之有關規定,俾使主管建築機關得事先將有關法令之
  適用疑義預為澄清,消弭弊端,並縮短申領建照時間。又因建築物特別
  重視結構安全問題,故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