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 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 、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