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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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13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2.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
  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
      、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