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執行之管考與輔導:
一、為掌握時效,各受補助機關應於每月 5 日前將各案之實際進度及經
費使用情形,填報於本部營建署寬頻管道工程管理系統中。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部營建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
查核及評鑑,受補助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各項計畫項目完成決算後,各受補助機關應抄送各該計畫項目決(結
)算表影本及依據本部營建署寬頻管道工程圖資建置規範所訂之圖資
至本部營建署備查。
四、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機關首長加強督促外
,將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五、本要點之督導查核權責劃分如下:
(一)由本部寬頻管道建置計畫推動及審議會進行計畫執行成效查核。
(二)計畫項目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者,由縣政府督導查核,並將
督導查核情形送本部營建署,本部營建署不定期抽查。
(三)計畫項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各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籌備處)等機關辦理者,由本部營建署督
導查核。
(四)第三目督導查核權責單位應視需要,分赴各執行單位督導查核,
或召開工程執行檢討會查核之。
(五)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各機關
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