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 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 助項目、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及優先補助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