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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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國家公園法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8日 (現行法規)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