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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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 中華民國084年08月11日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
  得充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
  得充消防設備士。
  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