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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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27日

制定依據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7日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
  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
  一、未經許可入境者。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
  。
  前二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適用之
  。
  第一項之強制出境處理辦法及第二項收容處所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內
  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