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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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當舖業營業場所及庫房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6日

制定依據

1. 當舖業法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6日
  當舖業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及儲藏質當物之庫房;其設置基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當舖業經營當舖業務,應於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之;保存質當物,應於
  登記之庫房所在地為之。
  前項保存質當物之庫房,因受營業場所之限制須增設庫房者,得於向當
  地主管機關報備後增設之。
  當舖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質當物,並不得轉當。
〔立法理由〕
  一、於第一項及第四項明定當舖業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及儲藏質當物
      庫房設備,且對質當物之保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不得轉當
      ,以保護質當人權益,並利於管理。
  二、於第二項明定經營當舖業務應在申請登記之營業場所為之,以利管
      理,防範銷贓。
  三、於第三項明定保存質當物之庫房,因受營業場所之限制須增設庫房
      者,得於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後增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