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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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12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8年12月08日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
      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
      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
  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