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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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查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二條就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第三條第一項就消防安全設備之
    檢修方式、第四條第一項就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授權由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第五條就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等定有明文,故本條已
    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