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其內容應包括:
一、儲存場所之名稱、地址及管理權人姓名。
二、使用儲存場所之製造或販賣場所之名稱、地址及管理權人姓名。
三、儲存場所建築物使用執照字號。
四、儲存場所面積。
五、製造或販賣場所使用之儲存場所之儲放地點編號。
前項證明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管理權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一項儲存場所與販賣場所間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終止或解除一方之
管理權人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及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
由儲存場所管理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儲存場所證明書;販賣場所之
管理權人應向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儲存場所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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