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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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7日
  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其內容應包括:
  一、儲存場所之名稱、地址及管理權人姓名。
  二、使用儲存場所之製造或販賣場所之名稱、地址及管理權人姓名。
  三、儲存場所建築物使用執照字號。
  四、儲存場所面積。
  五、製造或販賣場所使用之儲存場所之儲放地點編號。
  前項證明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管理權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一項儲存場所與販賣場所間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終止或解除一方之
  管理權人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及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
  由儲存場所管理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儲存場所證明書;販賣場所之
  管理權人應向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儲存場所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