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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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海巡合作協定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條約締結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現行法規)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協定生效後
,以適當方式周知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但其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
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協定,行政院於備查時,並應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呈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