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
區。
二、海域: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
礁層法規定之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
三、海岸:指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
際地區及近海沙洲。
四、海岸管制區:指由國防部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
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地區。
〔立法理由〕 為明確律定海域及海岸巡防事務相關之勤務範圍,故對臺灣地區、海域
、海岸及海岸管制區等名詞,予以定義,以利海岸巡防機關,據以明確
執行之範圍,俾利海域及海岸巡防任務之遂行,以維海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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