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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制定依據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中華民國91年6月5日
第二十條
軍官、士官之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均應辦理職務交接 ;其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