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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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之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
  關(構)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
  休(職、伍)給與,並由主管機關就其原核定退休(職、伍)年資及其
  申領當月同職等或同官階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
  職、伍)給與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一次發給其
  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半數者,一
  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半數。
  前項人員在臺灣地區有受其扶養之人者,申請前應經該受扶養人同意。
  第一項人員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而在大陸
  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
  權利,俟其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
  第一項人員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
  ,由原退休(職、伍)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項改領及第三項停止領受及恢復退休(職、伍)給與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