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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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制定依據

1. 懲治叛亂條例 中華民國047年07月26日
  犯本條例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二、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徒組織,因而破獲者。
  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
  教育。
  感化教育不得延長,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除之,其辦法由行
  政院定之。
2.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中華民國042年12月28日
  前條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一、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三、罪證顯著者,依法審判。
  前項第二款之感化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