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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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10月06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中華民國064年04月22日
  財政部部長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證時,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先行查明借
  款人之使用借款計劃及其償債能力,並於保證後監督借款之運用;其不
  健全可靠者,應不予保證。
  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及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一條第二項文字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