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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增值稅案件管制檢查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2日
制定依據
1.
土地稅法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第五十五條之二
(刪除)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
第五十九條(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之列管)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 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 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