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投資,該等公司自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
擴展,得依下列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屬新投資創立者,自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
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屬增資擴展者,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
五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以擴充獨立生產或
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為限。
前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該公司在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
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自產
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勞務開始提供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
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第一項公司免稅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
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公司如已適用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獎勵者,不得重複適用本條之獎
勵。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製造業係我國傳統產業之主要命脈之一,對地方產業發展有重要貢
獻,為鼓勵業者投資,爰給予創立投資或擴充之業者得享自九十一
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免稅之優惠,以達成全
面獎勵之目的。
三、有關該等事業適用免稅之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於第三項授權行政
院另定之。
四、為避免重複獎勵造成不公,於第四項明定如已適用本條例第八條或
第九條之獎勵者,則無本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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