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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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輔導視障按摩業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3日

制定依據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
  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
  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
  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
  ,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
      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
  三、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四、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五、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六、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七、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
      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八、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
      辦之文化勞務。
  九、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十、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
      之員工福利機構。
  十一、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二、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
        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十四、公用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五、理髮業及沐浴業。
  十六、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十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
        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
        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八、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九、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
        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二十、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二、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
  二十三、銀行業。
  二十四、保險業。
  二十五、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短期票券業。
  二十六、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二十七、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
          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二十八、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
          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二十九、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三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
        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
        之用者。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
          用之勞務。
  三十四、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
          貨物。
  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3.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6日
  營業人經營下列業別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實際營業情形分業查定,其
  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如下:
  一、飲食業: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
          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
          費時間)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銷售桌數×平均每桌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
          銷售桌數=設備桌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
          時間)
    (三)營業方式為無座位者(含立位、外帶、外送):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小時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日營
          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四)營業方式採外燴以整桌筵席按桌數計費者: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次銷售桌數×平均每桌消費額×每月營業
          次數
    (五)營業方式採外燴按宴客人數計費者: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次宴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
          次數
  二、娛樂業:
    (一)經營歌廳、戲院、電影院、說書場之營業人,依娛樂稅調查資
          料或依票券收入計算其銷售額。
    (二)經營電動玩具場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每臺每日營業時數×滿臺成數×每月營業
          日數×鐘點單價
    (三)經營供人垂釣魚池之營業人:
          1.釣具出租部分,依租金額計算銷售額。
          2.入場券或按人收費部分,按入場票券或收費額計算銷售額。
          3.釣魚池計時收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日釣魚人數×鐘點單價×平均每人釣魚
            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四)海釣業:
          每月銷售額=每航次每人收費單價×每航次搭載釣客人數×平
          均每月航次
    (五)MTV業、KTV業:
          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房間數×使用成數×【每間可客座人數
          ×滿座成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每天消費時
          間÷平均每間使用時數)】
          每月包廂銷售額=房間數×使用成數×(每間房間每日營業時
          間÷平均每間房間消費時數)×平均每間房間消費單價×每月
          營業日數
          每月銷售額=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每月包廂銷售額
    (六)經營投幣式卡拉OK店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每小時使用次數×使用成數×每次單價×
          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七)經營網路咖啡店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每小時單價×使用成數×每日營業時數×
          每月營業日數
    (八)經營小鋼珠遊樂場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滿臺成數×每公斤單價×(每小時÷每公
          斤平均耗用時間)×平均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九)其他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人,依娛
          樂稅調查資料或查得資料計算銷售額。
    (十)營業人如有兼售水果、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應以實際收費
          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
          算。如有車輛保管費或其他收入,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三、旅宿業:
    (一)按住宿方式收費者:
          每月住宿銷售額=房間數×單價×每月營業日數×平均每日住
          客成數
    (二)按休息時數收費者:
          每月休息銷售額=房間數×單價×每月營業日數×住房成數×
          (每日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三)兼營不同收費方式者,應分別按不同收費方式計算每月銷售額
          後合併計算。如有兼售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應以實際收費
          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
          算。
  四、車輛保管業:
      每月銷售額=車位數×平均每日寄存次(時)數×單價×每月營業
      日數。
      兼營不同種類車輛保管者,應分別按車輛種類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
      併計算;按月收取之保管費,應合併計算。
  五、車輛出租業:
    (一)出租小轎車、機車、腳踏車部分:
          每月銷售額=營業車輛數×每車平均每日出租時數×每小時租
          金×每月營業日數兼營不同種類車輛出租者,應分別按車輛種
          類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
          營業人出租小轎車、機車、腳踏車按包程或包時計算者,參照
          行車路單之記載,估計每月出租次數,依當地公會訂定之租金
          額核算每月銷售額。
    (二)計程車部分: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日載客次數×基本起跳金額+平均每日
          載客續駛累進載客次數×每次累進計費金額)×每月營業日數
  六、農產品承銷商:
      經農產品批發市場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發承銷許可證之承銷人,依
      該批發市場計價單記載之金額除以( 1-毛利率),為其查定之銷
      售額。
  七、理髮業、美容業:
      每月銷售額=工作人數×每人每日平均工作量×平均消費單價×每
      月營業日數。
      洗髮、剪髮、染髮、燙髮、修指甲應分別按其平均消費單價計算每
      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如有兼營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臉
      部保養、新娘(郎)化妝及其他服務,以及兼售洗髮水、洗髮精、
      美容保養品等均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八、沐浴業(包括三溫暖):
      每月銷售額=客位數×滿客成數×單價×(平均每日營業時數÷平
      均每人沐浴時間)×每月營業日數如有兼營按摩、指壓等服務,應
      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如有兼售水果、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者,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
  九、洗車業: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次收費單價×平均每日洗車量×每月營業日數
      如有兼營打臘等服務,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十、健身運動業:
    (一)經營游泳池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每月銷售票券張數×票價銷售全票、半票、學生
          票、優待票、月票、季票、半年票、年票等,應分別計算其每
          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
    (二)經營球場(包括練習場)之營業人(含棒球、高爾夫球、撞球
          、保齡球、桌球、排球、羽球等):
          1.計時收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鐘點單價×球道(檯、場)數×每日營業時數
            ×滿道(檯、場)成數×每月營業日數
          2.按球數計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每球單價×球道(檯、場)數×滿道(檯、場
            )成數×平均每道(檯、場)每人消費球數×每月營業日數
          3.按人收費部分,按收費額計算銷售額。
    (三)前 2目營業人如有教學收入、出租場地或其他收入,均應以實
          際收費合併計算。教學收入部分,如教練非受僱於該營業人並
          以拆帳方式計算雙方收入者,除營業人收入部分應合併計算銷
          售額外屬教練收入部分,應通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十一、投幣式自助洗衣業:
        每月銷售額=臺數×每小時可使用次數×使用成數×每次單價×
        每日營業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十二、加水站業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小時加水桶數×平均每桶單價×每日營業時
        數×每月營業日數
  十三、按摩業(含腳底按摩)
        每月銷售額=工作人數×平均每日服務人次×每次單價×每月營
        業日數不同收費服務項目應分別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