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貨物進出口、轉運、轉口之貨櫃,卸存碼頭者,按一般卸存碼頭之
進出口貨物處理。
運輸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辦理貨櫃卸船、裝船、出站、進站及存站手
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集散站業者應擷取運輸業者以電子資料傳輸分送之進口艙單訊息及
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含貨櫃清單)訊息辦理存站手續。如未
與通關網路連線者,則憑書面文件辦理之。
二、貨櫃卸存其他碼頭或內陸集散站須出碼頭管制站者,運輸業者列印
貨櫃(物)運送單,應俟貨櫃加封後,隨同貨櫃送交貨櫃卸存地之
集散站業者驗明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完整無訛後憑以點收進站,
貨櫃(物)運送單應予留存,俾憑查核勾稽。
三、運輸業者及集散站業者應於貨櫃卸船、裝船、出站、進站及存站等
各階段作業完畢,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登錄作業。
前項卸船貨櫃之加封,海關得要求運輸業者在適當地點設立加封站,並
指派足夠人員,專任對船卸下之實貨櫃加封工作,關員不定時巡查或抽
核。
第二項貨櫃(物)之運送控管所需文件、電子資料傳輸及其作業規定,
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