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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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3日

制定依據

1.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裝運貨物進出口、轉運、轉口之貨櫃,卸存碼頭者,按一般卸存碼頭之
  進出口貨物處理。
  運輸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辦理貨櫃卸船、裝船、出站、進站及存站手
  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集散站業者應擷取運輸業者以電子資料傳輸分送之進口艙單訊息及
      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含貨櫃清單)訊息辦理存站手續。如未
      與通關網路連線者,則憑書面文件辦理之。
  二、貨櫃卸存其他碼頭或內陸集散站須出碼頭管制站者,運輸業者列印
      貨櫃(物)運送單,應俟貨櫃加封後,隨同貨櫃送交貨櫃卸存地之
      集散站業者驗明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完整無訛後憑以點收進站,
      貨櫃(物)運送單應予留存,俾憑查核勾稽。
  三、運輸業者及集散站業者應於貨櫃卸船、裝船、出站、進站及存站等
      各階段作業完畢,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登錄作業。
  前項卸船貨櫃之加封,海關得要求運輸業者在適當地點設立加封站,並
  指派足夠人員,專任對船卸下之實貨櫃加封工作,關員不定時巡查或抽
  核。
  第二項貨櫃(物)之運送控管所需文件、電子資料傳輸及其作業規定,
  由海關訂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