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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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國有財產法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
  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