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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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國有財產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現行法規)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
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者,不得標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
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
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
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
    理者。
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3日 (現行法規)
  依本法及本細則應規定之各種作業程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