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 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者,不得標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 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 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 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 理者。 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依本法及本細則應規定之各種作業程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