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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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國有財產法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
  、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
  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
  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
  值計價。
〔立法理由〕
  民眾欲申請讓售,卻常因土地變更程序曠日費時或根本不知有此法律存
  在,致使無法行使該項權益。爰提案修正延長期間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十三日前,以確保民眾原有權益。至申請核准與否,主管機關仍保有
  決定之權,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