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 、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 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 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 值計價。
民眾欲申請讓售,卻常因土地變更程序曠日費時或根本不知有此法律存 在,致使無法行使該項權益。爰提案修正延長期間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十三日前,以確保民眾原有權益。至申請核准與否,主管機關仍保有 決定之權,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