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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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方管理國有非公用房地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作業準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0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3日 (現行法規)
  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
  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
  理之非公用財產,應由各原經管機關列冊移交該局管理。